【申报通知】关于组织申报支持企业扩产、转产疫情防控物资和开发公共卫生健康新产品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2020年9月25日【意见征集】关于就《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9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工业及批发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补充规定》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工业咨询电话:82340850,批发业咨询电话:8234082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工业
及批发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积极应对疫情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帮扶禅城区工业和批发业企业度过难关、加快发展,实现经济稳增长目标,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禅城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坚定发展六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3号)的基础上,现就原制定执行的《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工业及批发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扶持办法》(佛禅府办〔2020〕8号)进行修订并按修订内容延续执行,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扶持范围
本办法的扶持企业范围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禅城区且纳入禅城区统计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2019年产值大于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9年销售额大于3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2019年新增入库及2020年月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扶持标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2019年产值大于5000万元不足1亿元,且申报扶持当月产值完成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②2019年产值大于1亿元,且申报扶持当月产值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于7月、8月、9月达到条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实现当月产值较去年同期实现-5%及以上增长,但未实现正增长,按定额2万元予以扶持;
(二)实现当月产值较去年同期实现正增长,但增幅不足10%,按定额5万元予以扶持;
(三)实现当月产值较去年同期实现10%及以上增长,但增幅不足15%,按定额8万元予以扶持;
(四)实现当月产值较去年同期实现15%及以上增长,按定额10万元予以扶持。
三、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扶持标准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①2019年销售额大于3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且申报扶持当月销售额需完成5000万元及以上;②2019年新增入库企业,2020年1-6月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申报扶持当月销售额需完成5000万元及以上;③2020年月度新增入库企业,申报扶持当月销售额需完成5000万元及以上。
对于7月、8月、9月达到条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达到条件①或②,实现当月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实现-5%及以上增长,但未实现正增长,按定额2万元予以扶持;
(二)达到条件①或②,实现当月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实现正增长,但增幅不足10%;或达到条件③的,按定额5万元予以扶持;
(三)达到条件①或②,实现当月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实现10%及以上增长,但增幅不足15%,按定额8万元予以扶持;
(四)达到条件①或②,实现当月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实现15%及以上增长,按定额10万元予以扶持;
四、资金用途
本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具体使用方案由企业自行决定。
五、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扶持资金按月申报,7月扶持资金在8月申报,8月、9月扶持资金依此类推。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相关部门函询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发布申报通知,各镇(街道)通知符合扶持条件企业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申请表,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予以初审。企业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制定初步资金扶持方案并会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按分工共同审核后征求各镇(街道)意见,形成最终资金扶持方案。
(四)按照资金扶持方案进行拨付。
六、本补充规定所指销售额、产值、行业分类以区统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七、本补充规定扶持资金不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号)中有关企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地方经济的财政贡献的规定限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工业及批发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8号)也按此原则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镇(街道)负担部分由各镇(街道)平均分担。
九、本补充规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本政策执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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