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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提起徐福记,相信你一定不会陌生。
这个品牌已经是伴随了我们很多年的老品牌了。
“徐~福~记”这三个字,仿佛和那一张张洋溢的笑脸和喜气洋洋的节日一起,映刻在了我们的脑海里。
不过,徐福记遇到的商标侵权也不少。
1. 徐福记与“圣福记”
徐福记公司于1992年1月在广东省东莞市成立,经营范围为:糖果、凉果、干果等零食的生产与销售。
徐福记公司非常具有知识产权意识。1993年6月,就申请注册了“徐福记”商标,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类别上。1994年,“徐福记”商标注册成功,其品牌营销也打响了第一枪。
但品牌知名度高,想要分一杯羹的人自然也会多。2013年,一个名为“圣福记”的商标横空出世,该商标于2013年由山东圣福记公司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
这下,徐福记公司不干了,因为这个商标和自己的商标太像了。于是向商标委员会提出了无效请求。
2018年,原商评委做出裁决:“聖福記”商标无效!可圣福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一审判决来了:圣福记公司败诉,维持商标无效的决定不变。
2. “徐福记”商标屡屡受侵犯
“圣福记”只是徐福记公司遇到的对手之一,在商标维权的这条路上,徐福记公司已经走得相当驾轻就熟了。
就在去年,还出现了“徐黄之争”,因为另有一个名为“黄福记”诞生了,徐福记公司赶快将其告上了法庭。
2010年,黄某某于第30类商品获准注册商标“黄福记”,这个商标和“徐福记”商标非常相似。
于是徐福记公司以“黄福记”与其在第30类商标上申请注册的诸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黄”复制模仿其驰名商标等多项理由,申请对“黄福记”进行无效宣告。
不过,那一次的商标维权之路有点曲折。
一开始,商评委并未对“黄福记”商标进行无效,认为“黄福记”不构成对“徐福记”商标的复制、摹仿。
徐福记公司自然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在徐福记公司拥有的糖果商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黄福记”三个字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徐福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因此退回商评委重申。
徐福记扳回一局。
3. 商标的近似性如何判定?
无论是“圣福记”还是“黄福记”,其实都是在徐福记基础上的一众模仿。
正如本次“徐圣之争”中,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那样:诉争商标“聖福記”与“徐福記”的八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容易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从注册时间上来说:徐福记在前,圣福记在后;
从品牌知名度上来说:徐福记早已成为驰名商标,而知晓圣福记的却寥寥无几。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商标存在争议。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呢?
应当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来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