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iplytics报告:华为5g专利申请居世界第一
2020年5月6日方滨兴院士团队:“知情”企业情报智能分析系统
2020年5月6日前段时间,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终于下来了。在公牛集团与通领科技的专利纠纷案中,最高院驳回了通领科技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也即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不变。
今天,我们就以此案为例,来看一看专利无效在专利诉讼中的作用。
1.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通领科技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牛集团以及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所拥有的2项专利权,并索赔近10亿元。
这两项专利分别为:专利号:zl201010297882.4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发明专利,以及专利号为zl201020681902.3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2019年1月,接到法院通知后的公牛集团立刻作出回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将被诉专利无效的申请。
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由于专利被无效,通领科技在当天就向法院提出了撤回针对该发明专利部分起诉的请求,但保留了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
2019年7月21日,南京中院驳回了通领科技“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
通领科技不服,2019年8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由于其在一审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在有权对无效宣判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对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最高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0年4月,终审宣判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通领科技的上诉,维持原裁定,10亿专利纠纷案就此落下帷幕。
2. 案件分析
大家对于公牛集团应该都有所了解,公牛集团于1995年在浙江慈溪成立,最早叫做公牛电器。是国内领先的高档开关插座、转换器的专业供应商。自2001年开始,公牛集团就成为了我国的“插座一哥”,拥有全国第一的市场占有率。2018年9月,公牛集团启动a股ipo进程。也就是在冲刺ipo的关键阶段,遭遇了通领科技的专利诉讼。
而通领科技则于2012年在江苏苏州成立,主营民用电气开关和安全插座,是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美国发明专利14项,加拿大发明专利4项,国内三类专利69项。2004年进入美国市场,以接地故障电流漏电保护器等优势,每年在美国市场创收5000多万美元,占领了10%的市场份额。
公牛作为老牌插座巨头,通领作为新兴插座新秀,都十分重视专利,因此专利战也在做难免。
这一次双方打得还是老套路:通领科技起诉公牛集团专利侵权—公牛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诉讼专利无效—专利被无效—案件被撤销。
公牛集团的这一反应,无异于釜底抽薪,直接将对方的专利无效,也解决了自己ipo过程中遭遇专利诉讼的燃眉之急。
3. 专利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专利无效是专利侵权中经常应用的对抗手段,专利无效的作用非常大: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无效请求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同时,通过专利无效请求,可以打破企业的专利保护壁垒。
之前我们也讲过,专利无效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一种常用的打法。比如a公司告b公司专利侵权,b公司直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而这项专利就是a公司告b公司被侵权的那项专利。
不过,不是每一次专利无效都能够成立。一般来说,专利无效有以下三个后果: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总之,专利无效是一个好武器,但用起来一定要小心,用事实,讲证据。
注: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