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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专利是这样“练”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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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提意见!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申报2020年禅城区科技计划的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科(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弼塘东二街二十一号)。来信请注明“《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7日。

  附件: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战略资金扶持办法》、《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包括发明专利资助、商标资助、专利保护资助、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知识产权服务资助等。

本办法所使用的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发明专利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资助的单位在申报期内必须是在禅城区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被资助的个人在申报期内必须是禅城区的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申报期内的专利状态必须为有效。资助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

(三)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地与授权地均位于禅城区,且申报期内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禅城区。

第七条 商标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只对第一顺序权利人进行资助,申报期内的商标状态必须为有效。资助上年度已发生的商标情况。

(二)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址在禅城区的商标权利人,包括在禅城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申报期内商标权利人变更地址至禅城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人的,不予资助。

(三)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一注册的商标,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从国际商标核准之日至获得资助期间,该商标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禅城区。

第八条  专利保护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资助单位在申报期内必须是在禅城区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第九条  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被资助单位在获得认定当年及申报期内为禅城区单位;被资助的个人在获得认定当年为禅城区的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获得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资助单位在申报期内必须是在佛山市内注册或登记成立,或在佛山设有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被资助单位已按国家相关制度设立。

(三)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未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其服务对象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条件,其代理的发明专利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条件。

十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或商标。

(二)为无效、非正常状态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保护的专利或商标。

(三)权利存在争议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四)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资助资金或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按规定不得重复资助或资助后累计金额超过资助限额的。

 

  •   资助的方式和额度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pct国际专利资助和中国发明专利快速确权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20%给予资助。

(二)pct国际专利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每件资助2500元。

(三)中国发明专利快速确权资助。对已纳入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其通过快速预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十三  商标资助

商标资助包括驰名商标资助、集体(证明)商标资助、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一)驰名商标资助:对上一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50万元。(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二)集体(证明)商标资助:对上一年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上一年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3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十四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在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给予维权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

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包括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一)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对禅城区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

2.对禅城区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

(二)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禅城区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含)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禅城区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个人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资助3万元和5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2万元。

2.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和10万元。

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

(一)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代理禅城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面向禅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经评审纳入禅城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计划项目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全额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最多资助10个项目。

第十七条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及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每项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审批流程和管理监督

第十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原则上按“当年兑现上年”的方式实施。具体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二十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相应资金。

二十一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二十二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或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二十三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区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申报期是从申请资助至资金拨付期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佛禅府办〔2016〕19号)于2018年3月21日废止。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进行资助的2017年-2019年专利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纳入2020年度的上一年度事项给予后补助。原《佛山市禅城区商标品牌扶资助办法》(佛禅府办〔2017〕8号)已于2019年9月16日废止,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进行资助的2019年度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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