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又被起诉“抄袭”:信息时代,或许我们都做过“剽窃者” | 专家专栏 | 禾才科技-m6米乐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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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又被起诉“抄袭”:信息时代,或许我们都做过“剽窃者”

百度又被起诉“抄袭”:信息时代,或许我们都做过“剽窃者”

早在今年的8月9日,今日头条诉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家号”网站、“手机百度”app中传播《天津菜是由鲁菜改良衍生出来的吗?》等文章,侵犯了权利所有人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理认定,今日头条有权就涉案作品主张权利,百度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看到这个消息,禾才君的第一反应竟是“垂涎欲滴”~~~

然后又屁颠屁颠地跑到今日头条米乐m6苹果官网下载官网搜索了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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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的各种菜式看得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对于“民以食为天”的国人来说,当真应是一篇传播度很广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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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好文章也要讲究个知识产权,今天禾才君必须要站出来,来讲讲“信息网络传播权”。

1. 网络上发表的文章,是否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很多人可能会产生疑问了:网络上的东西天花乱坠,我转载一下,用一下也犯法?更何况,天下文章一大抄,原创哪有那么多?

但事实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保护网络上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今日头条中的《天津菜是由鲁菜改良衍生出来的吗?》(以下简称《菜》)这篇文章,便是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的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2. 那么网络上的文章,我们都无法转载吗?

那倒也不是啦,身处这个开放和谐的时代,资源只有互通和利用,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但前提是:需要征得本人同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就好比我们借用老王家的锅,你总得跟人家说一声,还得支付一定的报酬吧。

如果人家不同意,你就得放弃,不能背着老王把他的锅直接偷走。

偷东西我们知道是犯法,偷知识和信息的道理也是一样。

而且,在《菜》的文末明确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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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盗人钱财和知识,怪乎怪乎!

3. 信息时代,或许我们都做过“剽窃者”

大公司维权能够打上法庭,小人物维权却难免困难。

一方面,知识产权属于新兴的法律概念,有是“镜中花水中月”的无形产品,对普通民众来说难免有些复杂。

另一方面,我们身处信息时代,各种信息交会复杂,良莠不齐,我们无法判断哪那些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在这个时代,我们也许都做过“剽窃者”,也都曾被人“剽窃”。

但时代的推动已经让知识产权越来越提上台面:自“方正字体”强调知识产权外,微信今年也高调进行“反抄袭宣言”。

个人的维权意识正在增强,国家的维权体系也正在完善。

奥修曾说过:“如果你想要创造,你必须抛弃所有的制约,否则你的创造力只不过是个抄袭,它将只是一个副本。”

抄袭的人生难免黯淡,只有创造才能让生活和自我富有意义。

共勉!

卡西本莫
卡西本莫
知识产权解读专家及轻度强迫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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