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8年第二批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拟扶持奖励企业项目的公示
2018年9月6日vr里的知识产权
2018年9月8日2017年12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国产片《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迪士尼动画片《赛车总动员》一案。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由此,迪士尼和相关公司获赔135万余元。
2015年7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然而,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之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将该片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基点公司及在网站上传播了该片的聚力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及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赛车总动员》及《赛车总动员2》中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呢?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回到案件中,《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将“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视觉效果上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后,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拟人化的表达方式有限,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没有将公有领域的元素排除,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还认为,涉案电影名称是《汽车人总动员》,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也一直对外宣传该电影是第一部赛车类国产电影,电影票上也明确写明《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即使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重复叠加计算赔偿数额,存在错误,适用法定赔偿的判赔数额也明显过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要考虑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存在混淆的故意,观众在拿到电影票之前,可能产生的混淆及混淆结果已经发生。
关于赔偿数额,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各自独立,侵权结果也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结果没有被著作权侵权的侵权结果所吸收,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考虑因素较为全面,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