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拟出台
2018年9月1日刘毅: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18年9月2日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文字似乎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常的交流,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使用表情包传情达意,随时开启“一言不合就斗图”的模式,“葛优躺”图片和表情一度火爆网络,然而在这狂欢的背后带来的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
“葛优躺”是1993年情景喜剧《我爱我家》中的一种颓废姿态。葛优饰演的“二混子”季春生,跑到别人家吃喝,倒在了沙发上。当时,这张剧照迅速席卷了微博和朋友圈,成为类似周杰的“尔康梗”、黄子韬“轻易的狗带”的斗图新神器。
葛优认为微博中提到的“葛优”这个名字并不是戏剧中角色的名字。宣传内容是商业用途,侵犯了肖像权。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道歉并赔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演员葛优起诉艺龙网官微,使用“葛优躺” 剧照的侵犯肖像权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艺龙网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
判决结束后,艺龙网拒绝接受诉讼,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裁定艺龙网是否适合在其微博中向葛优道歉,以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太高了。首先,法院认为道歉既是道德责任又是法律责任。作为民事的法律责任,法律赋予它强制性的力量;当道歉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它可能更有效。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因此,艺龙网公司认为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法院认为葛优在经济损失方面作为着名行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价值。艺龙网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不可避免地,葛优肖像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将受到损害。一审法院全面考虑了葛优的受欢迎程度、侵权微博的宣传程度、 艺龙网使用照片条件、主观过错程度和可能的影响因素等,酌情确定艺龙对葛优经济损失的赔偿。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葛优躺”案件涉及的主要原因是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自然人作为个人利益的内容,在其肖像中体现,包括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制作肖像和使用专有权的专有权,这是一种人格权。严格地说,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但法律更侧重于肖像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以创造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葛优躺”知识产权侵权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这是一起表情包侵权典型案例。对于用户、企业、对公众人物具有参考意义。事实上,葛优告的只是拿他个人肖像去从事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的公司。为的也不是那份赔偿金,只是警告那些不尊重他人个人肖像权的公司。至于此事,支持葛大爷的维护权利行为。葛优说:对于聊天娱乐,我很受欢迎,但你用它做生意。这就是的你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