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1) 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2) 实用新型和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3) 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4)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