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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主要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
针对普通商标具体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针对三维标志,具体情形为: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详细列举了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各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相对禁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法》第十条则是绝对禁止条款,所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