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头条】麒麟高端芯片马上将成为绝版,联发科能否解华为燃眉之急?
2020年8月10日8.11快讯: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内容入选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
2020年8月11日今年的综艺,就属《乘风破浪的姐姐》和《这就是街舞3》最火。
不过,比起《乘风破浪的姐姐》前期造势超高,后期渐趋平淡的状况,《这!就是街舞》却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势头。
第三季开分便高达9.1分,目前更新到了第四期,依旧是9.0的高分,超过63%的人给了五星好评。
不过,虽然综艺大火,在商标注册上,“这!就是街舞”却遭遇了一波三折。
一、“街舞”商标曾遭驳回
“这!就是街舞”是优酷旗下一个非常火爆的网络综艺,今年是“街舞”的第三季。
第一季的播出是在2018年初,主要嘉宾是易烊千玺、黄子韬、罗志祥和韩庚。其主要目标受众就是热爱街舞文化的年轻人,“青春、自由、阳光、超燃”是节目最大的亮点。
优酷公司一早就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于是在节目发布之前便开始着手注册商标。
2017年10月23日,优酷公司提出申请注册第27010414号“这!就是街舞”商标,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然而,这一商标一经提审,就被商标局驳回了。原因是:缺乏显著性。
二、提交证据,终获授权
商标被驳回之后 ,优酷公司不服,提起了商标复审,并给出三大证据:
其一:“这!就是街舞”节目介绍。
《这!就是街舞》系优酷、天猫、微博、巨匠出品联手灿星制作的街舞选拔类真人秀,通过“明星导师 专业舞者真人秀”的模式,采取个人选拔、团队作战的表演方式,在四位队长的带领下组成四支战队,进行团队间的群舞battle,最终产生总冠军,颠覆所有传统舞蹈节目模式,通过“大海选”吸纳优秀街舞舞者,借街舞的内核重新定义年轻人的文化。
其二:“这!就是街舞”的广泛宣传及使用证据。
其三:“这!就是街舞”相关媒体报道。
百度、豆瓣网等多家网络媒体对《这!就是街舞》亦进行了宣传报道。新京报评:“节目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小众流行文化圈层和专业的次元壁,就是一种胜利。”《这!就是街舞》节目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优酷公司认为,“这!就是街舞”商标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使用在制定服务项目上,与节目内容相符合,并不会让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
2019年7月27日,商标复审委员会认为:《这!就是街舞》节目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据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这!就是街舞”经同名综艺节目的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获得了更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形。
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这!就是街舞”最终得以成功注册。
三、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在注册商标方面,我们总是能够听到“因缺乏商标显著性”而注册失败的消息,那么究竟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什么样的商标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呢?
商标的显著性,顾名思义,就是要明显有区分,让人一眼看来就能够使你的商标能够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因为“商标”就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让别人能够一眼能够认得出来,因此商标的显著性就显得格外重要,被称为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就是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同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这!就是街舞”商标明显违背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本无法作为商标使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补救。第十一条第二款就指出了补救措施,两个关键词:
经过使用;便于识别。
“这!就是街舞”商标就是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其显著性,让观众认识到一说起它,就想到了这档节目,所以复审才得以通过。
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的还有大名鼎鼎的“沪深300”,这一商标在初审和复审阶段都没有通过。
后中证指数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沪深300指数”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获准注册,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