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被告了?商标侵权,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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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公司)诉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太弘威视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太弘威视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视”文字的商标,及包含“威视”文字的米乐m6苹果官网下载官网、微博、微信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威视”二字;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同方威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商标引发纠纷
1999年12月7日,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工业用放射器械,非医用x光产生器械及装置,计算器控制设备装置,非医用x光机”商品上注册了第1341322号“威视”商标,2001年5月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同方威视公司。2014年2月,同方威视公司在第9类“工业用放射设备;非医用x光产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6989335号“威视nuctech及图”商标。据了解,“威视”商标在“非医用x光产生器械及装置、非医用x光机”商品上分别被认定为得2012年度、201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
太弘威视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研发、销售、生产加工,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等。2014年7月,太弘威视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2125350号“太弘威视taihongvision及图”商标。
同方威视公司认为,其长期以来持续、广泛、规范使用“威视”相关商标,“威视”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在“非医用x光产生器械及装置”等主营商品和服务上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太弘威视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将“威视”进行商标性使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第1341322号“威视”商标及第6989335号“威视nuctech及图”商标专用权,其在其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威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太弘威视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视”文字的商标;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威视”二字;停止使用包含“威视”文字的米乐m6苹果官网下载官网、微博、微信名称,并删除已发布在米乐m6苹果官网下载官网、微博、微信中内容显示有“威视”的文字及图片;刊登声明致歉;赔偿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