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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太太口服液,让女人更出色!”相信不少小伙伴都不会陌生“太太口服液”以及它这句经典的广告语。
那么当你在街上看到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是不是也以为都是太太口服液公司的产品呢?
那可不是呢~虽然都是以"太太"自称,但是他们可不是一家的,还为商标专用权打起了官司。究竟怎么回事,跟着柯北来看吧~
一、两“太太”都自称正统
“太太口服液”认为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
原告是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太药业”)和广东深圳市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药业”),两者共同享有第35209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液在内的商品,该类商品属于保健品。一直将该注册商标用于“太太口服液”等产品,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是属于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古”)的产品,该企业表示,“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使用的“太太牌”商标是获得授权的是第8144227号商标,该商标是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所成功注册的,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开古已经获得此商标所有人授权,合规合法。另外,被告及关联企业在原告之前使用太太商标,并已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有自己的消费群体,不会与原告的品牌发生混淆。因而,其是正常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正主获赔200万
这案件的关注点就在于被控侵权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
法院查明,被告获得授权的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已于2018年6月19日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就此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太太秀秀茶”“太太樱花五行茶”的原料均有中药,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应属“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均为保健食品,二者为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盒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在文字、字体、文字排列相同,字型、文字背景图高度相似。上述的近似致使普通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并区分这些差异,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开古公司未经诉争权利商标所有人太太药业和健康元药业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太太药业和健康元公司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开古公司的侵权行为是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最后,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健康元公司和原告太太药业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宣判后,开古公司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你了解商标专用权吗?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五十七条也说明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而当我们注册的商标被别的商家使用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
1、自行协商
自行与对方协商进行解决。
2、行政途径
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司法途径
如果还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不但是一个企业的品牌文化的核心和象征,还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包含着企业部分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在核定使用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上对所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产品和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企业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除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在必要时可以作为应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敌人”的重要反击武器。
所以希望每个企业都要记住一句老话:“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声明:本文案件资料来源于中国商标网和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