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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近日,一只豹子发威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发起诉讼,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就一枚图形商标进行了起诉。
1. 两“豹”相争,真豹取胜
事情的起因是在2012年7月,被告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对牛公司”)就一个图形商标a发起了注册申请,申请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果茶;花生乳(无酒精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图形商标a/ 来源:中国商标网)
然而,就是这个商标引起了路虎公司的注意。2015年12月28日,捷豹路虎公司对商标a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商标a有侵权的嫌疑,侵犯了自己所拥有的在先注册的引证图形商标b和c及其作品的权利。
而商标a与捷豹路虎公司的b和c图形商标在设计思路和图案细节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争议商标是对其拥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模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a的注册使用损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商标a不应被核准注册。
(捷豹路虎的b和c商标/ 来源:中国商标网)
2. 捷豹汽车,历史悠久
捷豹汽车可谓在世界和中国都家喻户晓,属于高档豪华车的典范。
捷豹汽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22年,英国小镇青年里昂斯遇到了酷爱摩托车的伙伴威廉姆斯·沃姆斯勒,俩个志同道合的青年一拍即合,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swallow sidecar (麻雀)摩托车公司。这是里昂斯商业生涯取得的第一次成功。swallow摩托车后来成为了摩托车史上的一大经典款型。
1932年,“捷豹 (jaguar)” 的名字首次随着一款完全独自设计制造的全新轿车ss jaguar 的面世,而首次出现。捷豹的汽车标识被设计成一只纵身跳跃的美洲豹,造型生动、形象简练、动感强烈,蕴含着力量、节奏与勇猛。
2004年3月,捷豹汽车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受到了众多中国消费者的喜爱。同时,也由于其极高的知名度,被一些公司利用搭便车和傍名牌。
而绝对牛公司,除了注册捷豹汽车的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括jeep power、吉普、路虎、特斯拉tesla、史泰龙stallone等在内的60余件商标。
2015年12月28日,捷豹路虎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认定捷豹路虎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3. 捷豹路虎,不服上诉
捷豹路虎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该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遂于2017年3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捷豹路虎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捷豹路虎公司的图形在设计思路和图案细节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争议商标是对其拥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模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图片来源:网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捷豹路虎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捷豹jiebao”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难谓巧合。
法院认为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绝对牛公司将诉争商标转让给湖南捷豹公司的行为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因此,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真”捷豹,终于取胜了。
4. 商标在先权利的探讨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那么究竟什么是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在先权利的条款主要有四条: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由此可见,在《商标法》中,已经对某些种类的在先权利已经做出一些规定,分别指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避免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先权利一旦产生或者确定,即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他人基于《商标法》在后获得商标权不应对在先权利造成侵犯或损害。
二是避免混淆,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姓名、外观、设计等相同或近似,就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从而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
本案中,绝对牛公司恶意模仿捷豹路虎图形商标,并使用多个名车品牌名称,极易令消费者造成混淆,产生某种关联,因此损害了在先权利,理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