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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9日9月3日,有一则科技类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微信支付的二维码被诉侵权了!
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起诉/来源:微博
一家拥有二维码支付专利的公司起诉腾讯的微信支付侵权,将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和消费终端凡客成品共同告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0万。
案件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消息。
今天,就着这个案件,柯北和大家好好聊聊二维码专利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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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维码
二维码,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
无论是在奢侈品商店购物,还是在菜市场买菜;无论是去餐厅吃大餐,还是在游乐园买门票,全都离不开微信二维码。
现在,就连这份工作,也开始实行二维码支付了。
普通乞讨者与互联网 乞讨者的区别/来源:网络
那么,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二维码究竟是什么呢?
二维码(又称二维条码)是指在一维条码的基础上扩展出另一维具有可读性的条码,使用黑白矩形图案表示二进制数据,被设备扫描后可获取其中所包含的信息。
它比传统的bar code条形码能存更多的信息,也能表示更多的数据类型。二维码通常有特定的定位标记(如qr码为三个大的定位点),通过定位标记使读码机正确识别进行解读,所以二维码不管是从何种方向读取都可以被识别。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二维码为qr code,其生成原理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编排规律在二维方向上分布,采用黑白相见的图形来记录数据符号信息。
为了让计算机识别就要利用计算机内部逻辑,用数字“0”和“1”作为代码,同时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表示文字数值信息。
白块表示的就是二进制的“0”,黑块就是“1”,摄像头识别出颜色和排列就能解读出二维码包含的信息。
在qr码上不同的区域则表示着不同的信息:
qr码的原理/来源:悟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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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静区域:空白边框,可以将代码与其他打印信息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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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er模式:三个角落中的大黑色和白色方块可以很容易地确认这是一个qr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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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齐模式:这确保代码可以被破译,即使它是扭曲的(以某个角度查看,打印在曲面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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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模式:在三个取景器模式之间水平和垂直地运行,由交替的黑色和白色方块组成。时序模式可以轻松识别qr码中的各个数据单元,在代码损坏或失真时尤其有用。
qr二维码最早是1994年被日本公司denso wave的腾弘原发明,并且由原来的条形码改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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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纷争始终不断
今年年初,正在过大年的,就有日本人提出要在中国收取“二维码”使用费,向每个中国人收取1分钱。
中国14亿以上的人口,每个人一分钱,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年初,日本人提出向中国收取二维码使用费/来源:微博
不过,这个事件很快被认为是一场乌龙,因为当时二维码在日本遭受冷遇,而中国意锐新创公司的创始人王越却发现了其价值。
他曾在日本技术公司工作,接触到二维码后,王越思考了15天后毅然决定:放弃工作,回国创业。
2002年,王越成立了意锐公司,并联合一批北大、清华、哈工大毕业的优秀工程师,共同研发世界上第一款手机二维码引擎。
2003年,“二维码快速识读引擎”获得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申报了条码识读方法和装置的国家专利。
2005年,王越又参与了中国二维码标准的建立,并成为iso的国际标准。
2011年,凌空网创始人徐蔚就已经申请“二维码扫一扫”专利,并拿下了中国、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二维码扫码技术专利权。也就是说,中国人在商品二维码业务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现如今,二维码支付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了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形成了庞大的市场规模。英国《金融时报》也认为,“中国在新经济和尖端技术上取得的成功让中国人有理由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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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又成被告
然而,二维码上半年侵权的热度刚刚过,这一次又和两个“难兄难弟”一起被诉诸法庭。
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故将开发、实施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在其购物网站上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的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告所述侵权专利信息/来源:soopat
两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201610168072.2号专利,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
翻看权利要求书,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在第15项权利要求上。
第15项权利要求/来源:soopat
此前,知产北京对此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如下六步:
1. 采集多字段二维码;
2. 解码多字段二维码;
3. 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 分析是否匹配;
5. 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 根据是否被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原告主张腾讯公司实施了步骤1-4,财付通公司实施了步骤5-6,两者是共同侵权。凡客公司明知微信扫码支付行为侵权服务而使用,构成帮助侵权。
对此,三被告不服,认为微信支付的逻辑与原被告持有专利并不相符,故不构成侵权。
目前,法院还未给出判决,案件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