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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和莫言的名字遭抢注?没门?!

周杰伦和莫言的名字遭抢注?没门?!

最近,因为“敬汉卿”事件,有不少小伙伴向柯北提了一个问题:知名人物遭商标抢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姓名?

 

说起这个问题呢,也难,也不难。先说结论吧:

 

对于一部分名人名字来说,想要“被抢注”是不可能的,因为商标局不会予以注册;

对于另一部分名人名字,一定要提前注册商标,避免被他人恶意抢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这三个案例:

 

1.莫言姓名侵权

2012年,莫言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这是中国首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从那时起,莫言的名字就突破了文学圈,传遍中国各地。

周杰伦和莫言的名字遭抢注?没门?!

当然,有好事者找到了其中商机,开始疯狂注册“莫言”商标:“莫言牌”烧鸡、“莫言”服饰、“莫言”文具……

 

连莫言都公开表示,“关于我名字的注册,希望不要一窝蜂地上,人名不经过我同意就注册不太妥当。希望大家更加理智,世界上有很多很好的名字,不一定非要跟莫言捆绑在一起。”

 

2012年11月13日,自然人王某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商标。商标局以“莫言”商标与在先注册的“莫言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莫言”的注册申请。

 

对此,申请人王某表示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局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所作出的驳回决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随后,王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认为,申请商标“莫言”与引证商标“莫言醉”在结构、字数及商标的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差异,二者虽然均包含“莫言”二字,但含义完全不同;且引证商标“莫言醉”并不具备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申请商标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莫言”文字商标,与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笔名相同。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莫言”两字就与诺贝尔文学奖建立直接联系。诺贝尔文学奖是举世公认的世界文坛最重要、最权威、最受人瞩目的一个奖项,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意味着莫言的艺术成就得到国际文学界的普遍认可,当然也对我国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未经莫言本人同意或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莫言”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法院还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日为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一个月。这种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不但会出现大量人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严重地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所以,原来“莫言”这个名字是不能注册商标的。

 

2.昆仑决:为啥周杰伦没商标?

还记得前段时间的周杰伦和蔡徐坤流量大战吗?那时候就有人扒出来两个人背后的商标。

 

蔡徐坤对商标保护那可是十分重视,其工作室对于“蔡徐坤”进行了1类~45类的全类申请,旗下工作室拥有超过100商标,

 

反观周杰伦呢,商标数为0!

那是为什么呢?因为人家商标局不给注册“周杰伦”商标啊,这个名字已经是超级ip了。

周杰伦和莫言的名字遭抢注?没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明确表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知名度高,流传度广的名字,法院就不予注册商标。

 

3.名人姓名遭抢注,如何维权?

 

回到题主的问题:知名人士姓名遭抢注,应如何利用知识产权维权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像周杰伦、莫言这样的名字,法律本身是予以保护的,这是因为,他们都是文化艺术领域的著名人物,所以在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就被扼杀在萌芽中。

 

然而,当下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红,但并非每个人都能红到全民皆知。所以,网红和一些名人的姓名并不一定能得到商标局的主动保护,因为商标抢注只是侵犯到网红、名人的在先权利即姓名权,侵犯的是特定的民事权益,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就像前段时间的“敬汉卿”,自己用了20多年的名字,竟然被一个公司警告:“敬汉卿”三个字已被该公司注册为商标,他本人无法再使用此名字作为平台账号名称,包括登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也会收到侵权投诉。

 

因此,现实中,大量的网红、名人的名字被抢注为商标,且已经成为一门生意。这些生意人打法律的擦边球,利用法律来赚钱,网红名人却成了苦主。

 

那到底,怎么办?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所以,名字抢注不要慌,法律还是有政策对名人姓名权予以保护的。

 

总得来说,首先,知名人物应该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要懂法,及时将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尽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其次,知名人物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也不要惊慌和担心,尽量收集证据,提供出在公开场合以及行业的知名度,法律也是有相应的政策给予保护的。

q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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