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快讯: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商标侵权,获赔900万元。
2019年7月29日7.30快讯:中国企业专利500强榜单正式发布!
2019年7月30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
相信但凡是关注过五粮液商标战的人士都会大出一口气:终于结束了!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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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和“九粮液”的商标战由来已久,从2013年开始,双方就开始对簿公堂。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第一次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这样的判决结果自然让五粮液集团不服,于是一个月之后,五粮液集团在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的接连败北,五粮液退缩了吗?当然没有!
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判决如下: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六年艰苦卓绝的维权战,在眼看没有多大希望的时候,终于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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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的品牌影响力无须赘述,作为中国最著名的白酒之一,五粮液以“香气悠久、味醇厚、入口甘美、入喉净爽、各味谐调、恰到好处、酒味全面”的独特风格闻名于世。
其实,五粮液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招牌产品,早在1981年,五粮液公司就注册了第一个商标。
其后,在商标保护的路上,五粮液一直都没有放松。
可这就足够了吗?当然不是,这么高的品牌影响力,为了利益,人家就是冒着风险也要“山寨”呢!
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只要是能够沾上边的,全部都被别人注册了商标,其中就当属上文所述的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最成气候了。不但挤占国内高端酒类市场,并且销往国外,据悉,其中一单销售额就达8000万。
层出不穷的“n粮液”影响了五粮液的市场份额,据不完全统计,被“山寨”的这几年,五粮液的损失达到上亿元。
为了品牌的荣誉,也为了产品的销量,五粮液不得不扛起商标保护的大旗。
五粮液集团不仅注册了所有“五粮液”商标,还把从一到十左右的商标都注册了个遍。看你们如何山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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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6年的商标战里,是什么造成了维权的失败?又是什么促成了最后的成功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一系列审判中,原告五粮液集团都以失败告终,为什么?
本次民事判决书给出了回答: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法院没有对涉案侵权产品手提袋、酒瓶、外包装箱上直接使用“九粮液”标识 侵权行为进行审理,属于漏审、漏判。
而此次为什么维权成功了呢?
因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认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五粮液”在中国可算是名酒的典范,也是首度开创了“数字 粮液”这样的名称,但“九粮液”不但借用人家的名字,还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多了4种粮食,酒品质量更好,贬损了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六年的维权战,终于取得了胜利。五粮液获赔900万,但却也经受了过亿元的损失。
维权纷争不断,山寨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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