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对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正当使用行为?小禾告诉你!
一是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该情况是指1993年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例如“凤凰”(传说中的鸟名vs湖南凤凰县)。实践中,有些标志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该标志因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且整体上形成了强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的,或者整体上无含义且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地名的,可以允许该类商标使用。
三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例如“库尔勒香梨”等。
四是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或我国公众不熟知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例如“鹭江”(鹭江非我国县级以上地名)、“马祖高粱酒matsu kaoliang liquor”(马祖非我国县级以上地名)、“bentre”(指向越南槟椥县,但槟椥省并非为我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但若相应地域本身以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闻名,仍要结合申请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误认情形。 例如“西街口”(指定商品为新鲜水果、新鲜蒜。“西街口”是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下辖一镇名,该镇出产的西街口人参果、西街口大蒜等农副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