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三性” | 专利的新颖性“新”在哪里?
2022年1月5日@佛山中小企,2022年市专精特新企业入库工作正式开展!
2022年1月6日一、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判断创造性的原则和基准
(一)判断创造性的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 整体看待。
(二)判断创造性的基准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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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实践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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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的进步的审查有以下5个基准
– 该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 发明提供了一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基本上达到了现有技术的水平;
–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