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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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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开始在我国实施,该《办法》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完善了适用条件,简化了办理手续,优化了处理程序。
但不是所有专利都能够进行优先审查,专利的优先审查是有条件的。《办法》中规定了专利优先审查的类型,包括四类:
1. 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 实用新型和专利申请;
3.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4.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另外,对专利的技术领域也做了要求。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 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 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 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 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 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