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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
知产百科 一下就懂
商标的显著性,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也就是说,一个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根本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一般来说,不具有这个特征则不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是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始终如一的,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所消长。《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对于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经过长期、大量地商业性使用,使其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即可注册为商标。
例如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20426843号“小罐茶”商标,曾经因缺乏显著性,被其他公司告上法庭。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定,虽然此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包装方式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但证据可以证明“小罐茶”商标使用在茶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小罐茶”商标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虽然一般来说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很容易被驳回,但商标的商业性使用、首次使用的时间、使用地域及范围、商品的销售额及市场占有率、商标的广告宣传等证据在“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认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