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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国知局发布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的通知
2024年1月24日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涉及“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体合同应该涵盖的许可人、许可商标、许可期限、许可项目等关键内容的相关要求,可直接参考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相关规定,详见《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
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详见《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
许可备案材料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材料应提交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无须提交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由商标注册人办理,许可人应为商标注册人。共有商标办理使用许可备案的,需由代表人提出报送,并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应不存在限制,如在先办理了质押、转让;商标如被人民法院禁止许可,应由相关人民法院出具同意函方可予以备案;商标如在先已经办理过质权登记,应由质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得损及第三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三方:
(1) 受让人:注册商标在提交备案之前(或同时)已经提交了转让申请,或者在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交之前商标已经协议转让给他人,使用许可行为未告知和取得受让人同意的。
(2) 在先被许可人:有证据表明许可行为损害在先被许可人利益的。
(3) 其他第三方:如对许可商标存在权属争议的第三方,其他有证据证明对许可商标具有利益且许可行为可能损及其利益的第三方。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不得与许可人、被许可人民事主体的存续期间存在冲突,不得与许可人(注册人)取得该商标权的时间冲突。
许可商品/服务项目:备案表填写的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许可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