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中遇到不规范汉字怎么办?
2024年1月2日@南庄企业,南庄镇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办法(2023-2025年)印发
2024年1月2日1、2024.1.1日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2024.1.1起!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3、2024.1.1日起!正式启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4、2024.1.1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换版实施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公告,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以下称“新版标准”)进行换版,新版标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以下称“旧版标准”)。
5、2024.1.1日起!《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6、2024.1.1日起,开展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等级评价工作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地方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试点期限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商标代理信用信息,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结果。
7、2024.1.1日起!《广东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施行
广东商标协会日前发布《广东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下称“《规范》”),《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服务,适用于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8、2024.1.1日起!深圳市不再受理专利授权相关资助申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关于“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有关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从2024年1月1日起暂停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和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有关资助政策,并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取消相应资助政策。
9、2024.1.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10、2024.1.20日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施行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11、2024.1.20日起!《专利审查指南(2023)》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12、2024.1.20日起!《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13、2024.1.20日起!“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启用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修订版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14、2024.1.20起!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施行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广东商标协会、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