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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
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有哪些?今天,小禾告诉你!
1.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属于《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形的,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必须先于冲突权利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先于冲突权利已经在中国境内作为商标使用,才能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对抗效力,即禁止在后的冲突商标注册或使用,否则,在后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论其知名度有多高都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同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情形。
3.必须满足接触或者知名度要件:所谓接触是指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有权利冲突的一方曾接触过未注册商标,知晓该未注册商标的存在。而知名度要件决定了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和程度。知名度越高,获得的保护力度越强,当未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达到驰名的程度时,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就能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保护。
《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