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发布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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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被驳回后是否要复审,取决于该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同时也要根据实际商标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后,再做决定:
1.分析商标复审的成功率,常见的驳回理由为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缺乏显著性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允许注册。经过分析申请商标的驳回原因,判断商标在驳回复审及后续程序中的成功率。
2.驳回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可以通过在复审申请中提供使用证据来改变授权结果。
3.驳回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4.驳回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如果驳回商标是未投入使用的新商标,且复审成功率又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