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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撤回,要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提出!

专利申请撤回应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撤回专利申请,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声明,声明书应写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即可作出撤回专利申请决定,并予以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此时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撤回的,对于实用新型或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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