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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这7种情形不可修改!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不可修改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小禾告诉你!


在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即超出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内容的修改,便属于不可修改的情形。


具体而言,如果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因此,针对不可修改的情形,主要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但如果增补的附图属于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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